第二十条

已废止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申请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发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