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