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五条已废止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二)服刑的;(三)死亡、失踪的;(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