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三条已废止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