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