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不公示、不征求公众意见、不在规定时间公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本条例的实施,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违法行为不处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