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六库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和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的绿化区、六库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六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