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变更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公布。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