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有效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港区、桥区水域的航行管理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跨航区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