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海上搜救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一)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二)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上述情形消失或者认为需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