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乡镇自用船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或者操作人员不得将其船舶交给不具有操作能力的人员操作;
(二)不得在洪水、水流湍急时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航行;
(三)不得超出核定区域活动,不得在主航道航行,需借用主航道时应靠边航行,穿越主航道时应加强瞭望,避让其他船舶,严禁乡镇自用船舶在主航道或者禁止抛锚水域停泊;
(四)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