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用工岗位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失业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