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辍学,对未成年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做好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