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污水、雨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排洪渠(沟)、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是指排水管道、排洪渠(沟)、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运营单位;
(四)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