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