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者外运、倾倒污泥,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或者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