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运营管养单位或者排水户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