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排水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运营管养单位的资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