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