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