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为:(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二)排洪渠(沟)、河道(涌)按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公共排水设施属于水利工程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重要的排水设施,应当在防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