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第三十条已废止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