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