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