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第八十九条已废止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