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第八十八条已废止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应当制定物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费用的用途及数额并向业主公布,费用的使用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