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第八十四条已废止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