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第八十三条已废止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部分共有的物业,由共有部分的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共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二)全体共有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