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三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解聘事项。双方商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