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二条已废止物业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产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了解原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物业维修资金交纳情况。受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手续后十五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