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收取公示范围之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