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拨付适当经费,保障其正常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