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