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