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居民委员会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居民委员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