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废止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前仍未补缴的;(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