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废止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监督业主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