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