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