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灯会、游园、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