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第十七条有效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要变更,或者需要取消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