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