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