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