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