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羁押场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