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