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