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三)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四)饮用水被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医疗单位未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