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