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